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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他人電腦軟體序號以安裝該電腦軟體法律效果之說明

此文章由 中華軟協 發表於 2008年11月21日 PM 14:36

19841648  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數位科技發展及國際公約的規範,已明文增訂「防盜拷措施」之相關規定,對於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明文規定禁止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予以規避,或將此等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予以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而軟體業者為避免他人非法安裝其軟體產品,所發展出之產品序號,即屬此等「防盜拷措施」設備之一種。

 

  近來發生有學生針對電腦軟體業者推出之新版作業系統軟體,使用該軟體之序號,達到非法安裝之目的,並進而將此等軟體序號之檔案公布於網路上,使不特定之上網者均得任意存取或應用,非法安裝軟體之案件,已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該學生在司法過程體會自己非法行為之嚴重性,深表後悔,此案件最後因告訴人考量學生前途撤回告訴而結案。

 

  按使用他人之作業系統光碟,將該作業系統拷貝於自已之電腦內,會侵害他人著作之「重製權」。而該作業系統如設有軟體序號時,則民眾利用網路上獲得的軟體序號安裝該軟體之行為,即係以此非法之軟體序號來破解軟體業者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以達其重製該軟體之目的,不只侵害了著作權人之「重製權」,也非法破解他人之「防盜拷措施」。此外,如民眾除自己破解外,更將含有此等軟體序號之檔案公布於網路上,提供公眾存取、使用,亦係違反「防盜拷措施」之規定,依法須負擔相關之民、刑責任。另外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取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罪。

 

  網路科技雖為社會大眾帶來無限便利,惟如運用不當,則不僅會違反網路倫理,甚至亦將侵害他人之權利,觸犯法律,受到制裁。智慧財產局呼籲民眾應避免於網路上任意下載來路不明之軟體序號或著作,更勿將其上載網路供他人存取、使用,以免誤觸法網。

 

本文轉載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本著作係採用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授權條款台灣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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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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